本协议适用于硬件设备商、线下服务商、商品商家/厂家

前言

本协议是广州锦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平台”)与申请接入「猫爪狗蹄®」平台的经营者(以下简称“合作方”、“您”)之间,就合作方接入平台、展示与提供商品或服务所达成的合作基础约定。

「猫爪狗蹄®」是本公司运营的宠物记录与宠物生活服务平台,同时以微信小程序端和网页端(含移动端 H5 页面)向用户提供。平台为合作方与用户之间提供信息展示、需求撮合与技术支持服务。

本协议按照合作方类型分为三类适用范围:硬件设备商接入、线下服务商接入、商品商家/厂家接入。您应按实际申请的合作类型遵守对应条款;本协议通用条款适用于全部合作方。

本协议为合作基础协议,是您勾选同意并完成注册、使用平台服务时的依据。双方后续可就具体合作事项另行签署专项协议(如《设备接入协议》《门店服务合作协议》《商品销售合作协议》《结算协议》等)。专项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专项协议约定为准;未签署专项协议的,或专项协议未约定的事项,一律以本协议为准。

请您在勾选同意前完整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协议全部条款,特别是加粗或以显著方式提示的免责、限责、赔偿、单方处置权及争议解决条款。您点击勾选同意、提交入驻申请或实际使用平台服务,即视为您已阅读、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协议全部条款约束,本协议即时生效。如您不同意本协议任一内容,请勿提交申请或使用平台服务。

一、定义

平台:指由本公司运营的「猫爪狗蹄®」小程序、网页端及相关服务端接口。

合作方:指经平台审核通过,接入平台展示或提供商品、服务、设备的经营者,包括硬件设备商、线下服务商、商品商家/厂家。

用户:指注册并使用平台的消费者(宠物主人)。

硬件设备商:指生产或销售宠物智能硬件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自动喂食器、自动猫砂盆、自动喂水器、自动逗猫设备、宠物监控摄像头及后续新增的同类智能设备)并申请接入平台的经营者。

线下服务商: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拥有真实线下经营场所,向用户提供宠物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包括宠物店、宠物医院及其他可提供宠物服务的实体门店。

商品商家/厂家:指销售或生产宠物相关商品(包括但不限于猫砂、猫粮、狗粮、宠物零食、宠物玩具、宠物用品)的经营者。

消费者权益相关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广告法》《电子商务法》《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兽药管理条例》等适用法律法规。

用户信息:指用户在使用平台服务过程中产生或提供的,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账号、联系方式、收货地址、位置信息、订单信息、宠物档案信息。

二、协议适用范围与合作方资格

1. 本协议适用于合作方通过平台开展的一切展示、推广、销售、服务与设备接入行为,包括通过平台产生联系后在线下完成的交易与服务。

2. 合作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其他合法经营主体,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覆盖其拟在平台开展的业务。

3. 平台不接受自然人以个人身份入驻经营。个人经营者应以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名义申请,并以该主体承担本协议项下全部义务与责任。

4. 合作方应指定专人作为平台对接联系人,并保证其已获得合作方充分授权,有权代表合作方提交资料、确认价格、接受订单与处理投诉。

5. 合作方承诺并保证:

(1)其签署与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行政决定、合同或授权;

(2)其提交的全部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伪造、变造、借用、挂靠情形;

(3)其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近三年内未因产品或服务质量、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权益、非法行医、危害食品安全等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4)其具备开展拟接入业务的全部行政许可与资质,并持续保持有效。

6. 平台有权在合作方入驻前及合作期间任何时点核验上述资格与资质,合作方应予配合。

三、合作类型与准入标准

(一)硬件设备商

1. 拟接入的设备应通过其适用的强制性认证与合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CCC 强制性产品认证、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含无线通信或遥控功能的设备)、进网许可(含移动通信模块的设备)、锂电池相关安全标准符合性证明。

2. 设备应符合国家及行业关于电气安全、电磁兼容、材料安全、宠物可接触部位安全的强制性标准,不得存在漏电、过热、机械夹伤、误动作等已知风险。

3. 涉及音视频采集、宠物健康数据采集、远程控制、云端存储的设备,还应满足本协议第十一条关于数据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并提供完整的数据流向说明。

4. 平台可对拟接入设备进行安全与兼容性评估,评估不通过的不予接入;已接入设备在后续固件升级、硬件改版后应重新报备。

5. 平台尚未开通设备接入能力的,合作方可先行提交接入意向;正式接入以平台书面通知或专项协议为准。

(二)线下服务商

1. 宠物店、宠物美容、宠物寄养、宠物洗护等服务商:应具备与经营范围匹配的营业执照、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以及必要的消防、环保、卫生条件。

2. 宠物医院、动物诊疗机构:应持有有效的《动物诊疗许可证》,诊疗活动应由在本机构注册的执业兽医实施,且不得超出许可证核定的诊疗范围。提供疫苗接种服务的,还须提交《动物诊疗许可证》与执业兽医资格证明,并保证疫苗来源合法、具备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资质渠道、全程符合冷链储运要求。

3. 平台商家类型分为宠物店、宠物医院、宠物用品店及其他四类,合作方应如实选择,不得虚报类型或以其他类型规避资质要求。

4. 合作方不得以加盟、合作、挂靠等名义,为不具备资质的门店提供资质借用;不得将平台订单转派给未在平台备案的第三方门店或人员完成。

5. 平台鼓励并要求高风险服务类型(宠物医疗、寄养、美容)的合作方投保公众责任险、宠物医疗责任险或寄养责任险,并在平台要求时提供保单信息。

(三)商品商家/厂家

1. 销售宠物食品(含猫粮、狗粮、零食、处方粮)的,应具备食品经营许可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按当地规定),生产方应持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产品标签标识应符合宠物饲料管理相关规定。

2. 销售兽药、宠物用药、驱虫药等兽药产品的,应持有《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得销售人用药品,不得销售国家禁用、假劣、过期、无批准文号的兽药。

3. 商品应提供合法来源证明、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第三方质检报告;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商品(如宠物电器)应提供 CCC 认证证明。

4. 进口商品应提供海关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中文标签等合规文件。

5. 不得销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不得以盲盒、抽奖、随机发货等形式销售活体动物。

6. 本协议不涵盖活体动物交易。合作方如需开展活体动物相关业务,应另行与平台签署专项协议,并提交检疫合格证明、来源合法证明等材料;未经书面同意,不得在平台发布活体动物出售或赠送信息。

四、入驻申请、审核与资质管理

1. 合作方应通过平台提交入驻申请,并按所选类型提供真实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经营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地址与门店真实地址、经营类型、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门店照片、品牌标识或 Logo、行政许可与资质证照、银行账户信息,以及提供疫苗服务时的动物诊疗许可证与执业兽医许可证。

2. 平台对合作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核通过仅代表材料在形式上齐备,不代表平台对合作方资质持续有效性、经营能力、商品质量、服务水平作出任何形式的担保、认可或推荐。

3. 合作方资质证照到期、被吊销、被撤销、经营范围变更、经营地址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门店停业或转让的,应在 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平台并提交更新材料。

4. 平台有权对合作方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资质复核、门店实地核验、商品抽检、服务暗访,合作方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或提供虚假信息。

5.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平台有权拒绝入驻、暂缓审核、限制功能、下架内容或终止合作,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提交虚假、伪造、变造、过期或他人资质材料的;

(2)不具备或不持续具备开展相应业务的行政许可的;

(3)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被有权机关责令停产停业的;

(4)门店不存在、地址虚假、无法取得联系的;

(5)存在本协议第十四条约定的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

(6)其他平台合理认为不宜继续合作的情形。

五、合作方通用权利义务

1. 合法合规经营:合作方应独立、自主、合法开展经营,自行办理并维持全部必要的行政许可、备案、检验检疫与质量认证,自行承担经营成本、税费与用工责任。合作方与其员工、代理人、外包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或用工关系与平台无关。

2. 明码标价:合作方应向用户清晰、真实、完整地公示商品或服务的名称、规格、价格、计价单位、服务内容、有效期、退改规则及可能产生的额外费用,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收费,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3. 依法开票:用户依法索取发票的,合作方应按规定开具,不得拒绝或以加价方式推诿。

4. 如实宣传:合作方在平台发布的一切信息(包括门店介绍、商品标题、图文、视频、价格、促销、资质展示)应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进行虚假交易、刷单炒信、伪造评价。

5. 消费者权益保障:合作方应依法履行质量保证、售后、退换货、赔偿等义务,不得以格式条款、店堂告示、平台规则等方式排除或限制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不得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

6. 投诉处理:合作方应建立投诉受理机制,对平台转交的用户投诉在 48 小时内首次响应,7 日内给出处理方案并反馈平台。合作方实行首问负责,不得以“非本店责任”“需用户自行联系厂家”等理由推诿。

7. 配合义务:因用户投诉、监管调查、司法程序需要,合作方应配合平台提供订单记录、服务记录、监控记录、质检报告等必要材料。

8. 禁止行为:合作方不得实施本协议第十四条列举的禁止行为,不得损害平台、用户或第三方合法权益,不得从事任何可能使平台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声誉损失的行为。

六、硬件设备商特别条款

1. 产品质量与安全责任:设备的设计、生产、标识、警示、说明书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与行业规范。因设备存在质量缺陷、设计缺陷、警示不足、固件缺陷导致宠物伤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断粮、断水、卡困、漏电、过热、起火、误启动、摄像头隐私泄露)的,由设备商独立承担全部责任。

2. 功能说明与风险提示:设备商应向用户真实说明设备的功能边界与风险,不得夸大“全自动”“无人值守”“零风险”等效果。涉及生命维持类功能(自动喂食、自动饮水、环境温控)的设备,应明确提示用户定期人工检查、断电与断网时的替代方案,并提供故障告警机制。

3. 断网与故障处置:设备商应保证设备在断网、断电、服务器故障、账号异常等情形下的安全降级表现,并在说明书中明确告知。因设备商云端服务中断、停止运营、停止维护导致设备无法使用或数据丢失的,由设备商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

4. 固件与远程控制安全:设备商应保证固件升级经过安全校验,不得通过升级引入未经用户同意的功能或数据采集行为;远程控制指令应具备身份鉴权与操作审计,防止被第三方劫持或越权操控。

5. 禁止后门与越权采集:设备商不得在设备或配套应用中预留后门、隐蔽通道、隐蔽采集功能,不得采集与设备功能无关的数据,不得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开启麦克风、摄像头或上传音视频。

6. 数据与个人信息合规(重点):

(1)设备涉及音视频采集、宠物行为与环境数据采集的,设备商为该等个人信息处理的独立责任主体,应自行取得用户的明示同意,自行完成隐私政策公示、权限申请、数据安全保护与合规评估,并独立承担因违规采集、泄露、滥用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2)音视频、人脸、声音、家庭环境信息可能构成敏感个人信息,设备商应落实加密传输与存储、访问权限管控、最小必要采集、本地优先处理、默认关闭非必要采集等措施。

(3)设备商不得将用户数据用于模型训练、商业分析、广告推送或向第三方提供,除非已取得用户单独同意并在其隐私政策中明确披露。

(4)设备商与平台之间交换的数据范围、字段、频次、存储位置与保留期限,以双方专项协议或技术文档约定为准。设备商不得绕过平台接口直接获取平台用户信息。

7. 兼容与接口规范:设备商应按平台提供的接口规范、协议文档进行对接,不得擅自修改接口、注入广告、植入导流内容、读取平台其他数据。平台有权因安全或兼容原因要求设备商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可暂停接入。

8. 售后与备件:设备商应提供不少于法定标准的质保与售后服务,明示保修期限、维修渠道、备件供应期限。设备停产或停止服务的,应提前不少于 90 日通知平台与用户,并给出替代或补偿方案。

9. 召回义务:设备存在同一批次、同一型号的普遍性缺陷或安全隐患的,设备商应立即停止供货、主动召回、通知平台与已购用户,并承担召回费用及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

10. 宣传用语限制:未经平台书面许可,设备商不得在宣传中使用“猫爪狗蹄官方设备”“平台指定”“独家合作”“战略合作”等表述,不得以平台名义开展销售或承诺。

七、线下服务商特别条款

1. 门店真实性与一致性:合作方在平台展示的门店名称、地址、门头照片、营业时间、联系电话、服务项目应与线下实际情况一致。门店搬迁、更名、停业、转让的,应提前 5 个工作日更新或下架。

2. 不得虚假展示:不得使用与门店无关的图片、他人门店照片、样板间照片冒充实际经营场所;不得虚构服务项目、虚构医生或技师资质、虚构营业年限与客户评价。

3. 宠物医院与动物诊疗:

(1)诊疗活动必须由在本机构注册的执业兽医实施,助理人员不得独立开展诊疗;

(2)不得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范围开展手术、麻醉、影像、检验等项目;

(3)不得使用人用药品替代兽药,不得使用假劣兽药、禁用兽药、过期兽药;

(4)不得虚构或夸大病情、诱导不必要的检查与治疗、拆分项目重复收费;

(5)疫苗接种应使用合法来源疫苗并符合冷链要求,按规定填写免疫记录,不得使用来源不明疫苗;

(6)应按规定处置医疗废物与病死动物,不得随意丢弃。

4. 宠物寄养与美容:

(1)应具备与接待量匹配的笼舍、通风、消毒、隔离条件,患病宠物应与健康宠物隔离;

(2)接收宠物时应核验免疫记录,对存在传染病风险的宠物应拒收或采取隔离措施;

(3)应就寄养期间的风险、责任划分、紧急就医授权、费用承担与用户签署书面约定,并明确宠物伤亡、走失、疾病传染的处置流程;

(4)美容、洗护过程中应避免使用对宠物有害的化学品,操作应符合动物福利要求,不得实施虐待、粗暴约束。

5. 动物福利:合作方不得实施或默许虐待、遗弃、非法买卖动物,不得开展斗兽、断尾、断爪、声带切除等非治疗性手术(医疗必需情形除外)。

6. 监控与记录:服务场所安装监控的,应在显著位置提示,监控影像仅用于安全防范与纠纷处理,不得对外提供、公开传播或用于宣传;涉及用户与第三人肖像的,应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

7. 在线诊疗限制:平台不提供在线诊疗服务。未经书面许可,合作方不得在平台内开展在线问诊、远程诊断、开具处方或承诺疗效。平台内展示的医疗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诊疗意见。

8. 保险:平台建议宠物医院、寄养、美容类合作方投保相应责任险,并在平台要求时提供保单;未投保的,相关风险与赔偿责任由合作方自行承担。

八、商品商家/厂家特别条款

1. 商品合规:商品应符合国家关于产品质量、食品安全、标签标识、强制性认证的规定,不得销售三无产品、假冒伪劣产品、超过保质期或临期未标注的产品。

2. 标签与说明:宠物食品应标注适用宠物种类、配料、营养成分、保质期、储存条件、生产日期、生产者信息;不得虚假标注成分、功效或产地。

3. 功效宣称限制:不得宣称宠物食品、用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诊断功效;不得使用“治疗”“治愈”“根治”“包治”等医疗用语;不得对宠物食品作功能性、保健性夸大宣传。

4. 缺陷与召回:发现商品存在缺陷、安全隐患、批次质量问题或受到监管部门通报的,应立即停止销售、下架、召回,并在 24 小时内通知平台,配合平台向用户告知。

5. 售后与三包:应按法律规定与平台公示规则履行修理、更换、退货义务;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不得以格式条款排除。

6. 不得销售清单:不得销售人用药品、假劣兽药、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无检疫证明的活体动物、走私商品、侵权仿冒商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其他商品。

7. 生产方特别义务:厂家应保证出厂产品检验合格,提供每批次检验报告;因产品缺陷造成宠物伤亡或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生产者责任,不得以“已售出”“非直接销售”为由推诿。

九、费用与结算

1. 平台当前对合作方入驻、信息展示与撮合服务不收取费用。

2. 平台保留后续就特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推广位、优先展示、数据服务、设备接入、交易撮合)收取费用的权利。收费项目、标准与计费方式将提前不少于 15 日通过平台公告或书面方式通知,合作方不同意可终止合作,但不影响终止前已发生权利义务的履行。

3. 平台不代收代付、不经手交易资金、不参与交易结算。用户与合作方之间的价款支付、退款、发票开具与税务处理,由双方直接完成。合作方不得以平台名义收款,不得引导用户向平台账户或个人账户付款。

4. 平台后续如开通代收代付或结算服务,应与合作方另行签署专项结算协议,明确资金流向、账期、对账、退款、手续费与资金安全责任。

十、交易与履约规则

1. 平台仅提供信息展示与需求撮合服务,不作为商品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生产者、代理商或居间人参与具体交易。

2. 用户与合作方之间成立的商品买卖或服务合同,其当事人为用户与合作方。商品交付、服务履行、质量保证、售后与赔偿责任,均由合作方独立承担。

3. 合作方不得以平台名义作出承诺、签署合同、收取款项,不得使他人误认为其系平台的分支机构、加盟商或代理人。

4. 合作方应妥善保存交易与履约记录(含订单、服务记录、收费凭据、质检与检疫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 3 年,法律法规另有更长期限要求的从其规定。

十一、用户信息与数据保护

1. 合作方仅可在履行具体订单或服务所必需的最小范围内使用平台提供的用户信息,不得超出该范围收集、使用、存储、加工、传输。

2. 合作方不得留存、复制、转售、出租、交换用户信息,不得将用户信息用于自身或第三方的营销推广、电话推销、短信群发、社群导流、数据画像。

3. 合作方不得以任何技术手段批量抓取、爬取、导出平台用户信息,不得通过手机号、邮箱、账号等字段进行试探性检索以获取他人信息。

4. 合作方应建立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加密传输、访问权限控制、操作日志记录等措施,并对其员工、外包人员的访问行为负责。

5. 发生或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丢失、篡改、毁损的,合作方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在 2 小时内通知平台,配合平台履行向用户告知与向监管部门报告的义务。

6. 因合作方违反本条约定导致用户投诉、监管处罚、平台被索赔或声誉受损的,合作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平台支出的合理律师费、诉讼费、和解金与整改费用。

7. 合作方在服务场所采集的用户影像、宠物影像、通话录音等,应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履行告知义务,不得用于与本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十二、知识产权与品牌授权

1. 合作方授予平台一项全球范围内、免费、非独占、可转授权的许可,允许平台在其运营的「猫爪狗蹄®」产品内展示、发布、编辑(限于尺寸与排版调整)、推广合作方提供的门店名称、门店照片、商品图片、品牌名称、商标标识与服务信息,用于合作方信息展示与平台推广。该许可不包含将上述素材用于与合作方无关的第三方产品或对外销售。

2. 上述许可在合作关系终止后终止,平台应在 30 日内停止在新的展示场景使用相关素材;为履行历史订单、留存合规记录所必需的备份数据除外。

3. 合作方保证其提供的全部素材拥有合法权利或已获得充分授权,不侵犯他人著作权、商标权、肖像权、专利权等权益。因素材侵权引发第三方主张权利的,由合作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平台因此遭受损失的,有权向合作方追偿。

4. 平台品牌与商标:「猫爪狗蹄®」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已许可本公司在核定使用范围内使用,商标专用权归商标注册人所有。未经本公司书面许可,合作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猫爪狗蹄」名称、标识、近似标识、图标,不得注册为商标、企业名称、字号、域名、账号名称或门店招牌。

5. 合作方不得擅自使用“官方”“指定”“认证”“独家”“总代理”“战略合作”等表述描述与平台的关系。经平台书面确认的合作身份,仅可在确认的范围与期限内使用,超范围使用平台有权要求立即停止。

6. 平台界面、数据库、算法、技术文档、运营规则的知识产权归平台所有,合作方不得复制、反编译、镜像、仿制或用于开发竞争性产品。

十三、宣传与广告合规

1. 合作方发布的一切宣传内容应遵守《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内容。

2. 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第一”“唯一”“顶级”“绝无仅有”等绝对化用语。

3. 不得对商品或服务的功效、安全性、用户评价作虚假或无法验证的表述;不得虚构原价、虚构优惠、虚构销量与评价。

4. 不得进行贬低同行、混淆来源、仿冒他人商品或门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5. 平台有权对涉嫌违规的宣传内容先行下架或修改,并要求合作方在 24 小时内提供证明材料;无法提供的,平台有权持续下架直至整改完成。

6. 因合作方宣传违规导致平台被行政处罚或被第三方索赔的,合作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平台损失。

十四、禁止行为与违规处理

1. 合作方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伪造、借用、挂靠资质,或超出许可范围经营;

(2)销售假冒伪劣、三无、过期、禁售商品,或提供不安全、不合规的服务;

(3)虚构病情、诱导消费、强制搭售、价格欺诈、阴阳价格;

(4)虐待、伤害动物,或开展非治疗性手术、非法活体交易;

(5)以平台名义收款、承诺、签约,或冒用平台身份;

(6)滥用、泄露、倒卖用户信息,骚扰用户;

(7)刷单、刷评、虚假交易、恶意竞争、诋毁同行;

(8)规避平台规则,引导用户脱离平台完成交易以逃避责任(平台未收取费用的展示类合作除外);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或损害平台、用户、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2. 平台有权根据违规情节与后果,单方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且无需事先征得合作方同意:

(1)删除、屏蔽、修改违规内容;

(2)限期整改并暂停相关功能;

(3)下架商品或服务、关闭门店展示;

(4)暂停结算、扣划保证金(如有)用于赔付用户损失或抵扣违约金;

(5)暂停或终止合作、清退入驻;

(6)将合作方列入平台黑名单,限制其关联主体再次入驻;

(7)在平台内公示违规处理结果(限于必要事实,不含个人敏感信息);

(8)向监管部门报告、移交证据,或依法提起诉讼、报案。

3. 平台采取上述措施造成合作方损失的,在平台已履行合理审查与告知义务的前提下,平台不承担赔偿责任。

4. 合作方对处理措施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后 7 日内提交书面申辩及证据,平台应予以复核并书面反馈;申辩期间不停止措施的执行,但平台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及时纠正。

十五、消费者投诉、纠纷与责任承担

1. 用户就商品或服务向平台投诉的,平台有权转交合作方处理,并有权要求合作方限期反馈处理结果与凭证。

2. 合作方为商品与服务责任的第一责任人。用户与合作方之间的纠纷,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消费者协会、行政投诉、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

3. 平台可在合理范围内协助调解、提供交易记录,但不承担合作方应负的赔偿义务。平台出于用户体验考虑先行向用户补偿的,有权向合作方全额追偿,并可从应付合作方的款项或保证金中直接扣划。

4. 因合作方的商品、服务、宣传、资质或数据处理行为,导致用户、第三人向平台主张权利,或导致平台受到行政处罚、监管约谈、媒体负面报道、诉讼仲裁的,合作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平台支付的赔偿金、罚款、和解金、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差旅费及为消除影响支出的合理费用。

5. 平台有权在合作方未及时处理重大投诉或安全事件时,先行下架相关内容并公告说明,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合作方承担。

十六、保证金与保险

1. 平台有权根据合作类型、经营规模、风险等级要求合作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具体金额、缴纳方式、扣划与退还规则以平台公告或专项协议为准。

2. 保证金用于担保合作方履行消费者赔付、违约金支付、违规处理等义务。发生扣划的,合作方应在收到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内补足。

3. 合作关系终止且合作方无未了结的投诉、赔付、违约责任的,保证金在终止后 90 日内无息退还;存在争议的,可待争议解决后退还。

4. 平台可要求高风险合作方投保产品责任险、公众责任险、宠物医疗责任险或寄养责任险,并将平台列为共同被保险人或在保单中作出相应安排。合作方未按要求投保的,平台有权暂停其服务。

十七、保密

1. 双方对因合作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技术资料、价格政策、用户信息、未公开的经营数据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用于合作之外的目的。

2. 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 3 年;构成商业秘密的,在其保持秘密状态期间持续有效。

3. 因法律法规、司法或行政机关要求披露的,披露方应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事先通知对方,并将披露范围限制在必要限度内。

十八、反商业贿赂

1. 合作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向平台员工、其近亲属提供回扣、佣金、礼品、宴请、旅游、有价证券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以获取入驻、排名、流量、审核便利或其他不当利益。

2. 合作方不得通过贿赂、串通等方式影响平台审核、抽检、投诉处理结果。

3. 违反本条的,平台有权立即终止合作、扣划保证金、追究违约责任,并向有关机关举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十九、违约责任

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合作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平台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以平台公告或专项协议约定为准,未约定的,按平台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确定,包括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3. 合作方严重违约导致平台商誉受损、用户大规模投诉、被监管部门处罚的,平台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合作方赔偿全部损失。

4. 平台依据本协议行使下架、暂停、终止等管理措施,属于双方事先约定的合同权利,不构成违约;但平台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二十、免责与责任限制

1. 平台按“现状”提供信息展示与撮合服务,不对合作方的经营资质持续有效性、商品质量、服务水平、宣传真实性作出保证,亦不构成对合作方的推荐、背书或担保。

2. 平台不对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合作方自身经营行为;合作方与用户之间的纠纷;合作方设备、系统、网络故障;合作方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第三方攻击、不可抗力、政府行为。

3. 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平台不承担任何间接损失、利润损失、商誉损失、数据损失、业务中断损失或预期收益损失。

4. 除因平台故意或重大过失外,平台在本协议项下的赔偿责任总额,以平台在损失发生前 12 个月内向合作方实际收取的服务费用总额为限;该期间平台未向合作方收取任何费用的,赔偿总额以人民币 2,000 元为限。双方通过书面专项协议或补充协议另行约定赔偿限额的,从其约定。

双方确认,上述限额系基于平台在本协议项下不向合作方收取任何费用的商业安排,经双方充分协商后确定,不存在不合理免除平台责任的情形。

5. 本条不免除法律规定不得免除或限制的责任。平台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作方人身损害、财产直接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 平台因配合监管、司法要求或履行法定义务而采取的下架、冻结、披露等措施,不构成违约,平台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二十一、协议的变更、终止与退出

1. 平台可根据法律法规变化、监管要求、业务调整修订本协议,修订后的版本将在小程序「我的—协议」页面及网页端显著位置发布,并标注更新日期。合作方在修订生效后继续使用平台服务的,视为接受修订内容;不接受的,可停止合作并申请退出。

2. 合作方可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平台终止合作;已产生的订单、投诉、赔付与结算义务不因终止而免除。

3. 平台可在下列情形下立即终止合作:合作方严重违约;资质失效或被吊销;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发生重大安全或质量事故;连续 30 日无法联系;其他平台合理认为必须终止的情形。

4. 合作终止后:

(1)合作方应在 7 日内下架全部商品与服务信息,停止以平台合作方名义开展宣传;

(2)尚未履行完毕的订单与服务,合作方应继续履行至完成,或与用户协商妥善处理;

(3)平台有权在门店页面公示合作终止事实,并保留必要的历史记录;

(4)平台按本协议与相关法律处理留存的合作方资料与用户信息,合作方应自行删除其持有的平台用户信息并书面确认;

(5)保证金按第十六条处理。

5. 合作终止不影响本协议中关于保密、知识产权、赔偿追偿、争议解决等条款的效力。

二十二、不可抗力

1. 因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战争、疫情、政府行为、大规模网络攻击、电力中断等)导致一方无法履行本协议的,受影响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2. 不可抗力持续超过 60 日的,任一方可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

二十三、通知与送达

1. 平台可通过平台公告、站内消息、弹窗提示、合作方预留的手机号或邮箱发送通知,通知于发送成功之日视为送达。

2. 合作方预留的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在 3 个工作日内更新;因未及时更新导致通知无法送达的,视为已送达,后果由合作方承担。

3. 合作方向平台发出的通知,应通过本协议第二十六条载明的联系方式提交。

二十四、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冲突法)。

2. 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争议解决期间,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继续履行。

二十五、附则

1. 本协议与合作方另行签署的专项协议共同构成完整约定。专项协议优先适用于其约定事项;专项协议未约定的,以本协议为准。

2. 合作方通过平台勾选同意、提交入驻申请或实际使用平台服务,即视为已签署本协议。双方确认电子形式的确认与签署具有与书面签署同等的法律效力。

3. 本协议部分条款被认定无效或不可执行的,不影响其他条款效力,该条款将在最接近其原意且合法有效的范围内被解释或替代。

4. 平台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

5. 未经平台书面同意,合作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平台因合并、分立、重组或资产转让需转让本协议的,应提前通知合作方。

6. 本协议自合作方勾选同意之日起生效,至合作关系终止且相关义务履行完毕之日终止。

二十六、联系方式

合作方就本协议、入驻审核、投诉处理、侵权通知等事项,可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平台:

公司名称:广州锦杨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大源街道上南路25号之1栋2层219房

联系邮箱:contact@kamyang.com

服务网站:kamyang.com、kamyang.cn 及其附属子域名

平台将在收到请求并核验合作方身份后 15 个工作日内回复。